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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刑法中制定的14周岁标准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鲍某性侵案的真相如何尚未确定,但是大家开始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刑法对幼女以14岁为标准,能否提高到16甚至18?岁?
我尝试着动笔,但是发现这个问题涉及太广,?一时之间无法论证清楚。倒不如把注意力放到另外一个问题上
我刑法在制定过程所设置的?14岁的标准,到底是如何生的?
?在我刑法,涉及以14岁为标准的概念有三个刑事责任年龄,幼女,儿童。
但是这三个概念的14岁标准,制定过程考虑的西并不完全一致。
一为什么要以年龄为标准?
无论是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好,性同意也好,我们真正需要确定的都是具体某个人,在对待具体某个行为上的认知与心智成熟程度,以判断这个人能否清楚准确完整地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如果要追求极端的公正义,只能因人而异,对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评估。
但问题是,影响判断的因素实在太多具体的生理发育水,智力水,所处地域的经济水和文化传统,家庭成长环境,在具体事件和行为上的认知程度每个人的成长过程都不同,至少在当前,以及很长一段时间内,科学技术水都还不足以准确无误地评判一个人的明辩是非能力。更不用说还有额外的资源成本廉洁风险等多方面的顾忌。
那么,在综合考虑了成本技术水社会现实等因素之后,年龄只能是一个不够精准但能够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的标准。
它无法准确评判具体的某些极端个例,但是受现实条件的约束,年龄是最经济适用的那个标准。
我们先说儿童的14岁标准。
我97刑法涉及儿童的罪名主要是三方面,一是拐卖儿童的相关犯罪,二是猥亵儿童罪,三是拐骗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源于79刑法的拐卖人口罪,后才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专门针对妇女儿童进行保护。
在97刑法修订,立法者认为成年男子被拐卖的机率价值大幅度下降,极其罕见,而直接规定妇女儿童显得有针对性,所以没必要再去打击对成年男子的,只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在具体的立法过程,立法者曾犹豫过,但最终还是考虑有针对性地打击,以及现实案件被拐卖人口的年龄多是孩,最终从未成年人和儿童的表述选择了后者。
猥亵儿童罪则源于流氓罪的分化,当时考虑的只是司法实普遍的鸡奸儿童的情况,所以也就简单地确定了猥亵儿童这个罪名。
上面这两个罪,刑法罪状表述里就直接使用了儿童,而未确定具体的年龄。
将这两个罪的儿童不满14岁,是源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关于拐卖人口案件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后刑法释义也就直接采纳了这一标准解释儿童,但这其实是司法机关先作出的解释。我查不到确切资料当时司法机关为什么这样解释,但猜测也是基于与14岁刑事责任年龄和14岁幼女保持一致。
而拐骗儿童罪又不一样,它的刑法罪状表述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直接源自1979刑法的不满14岁的男女。
后在制定罪名的时候,既然前面两个罪的儿童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那这里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儿童也当然成立,就在这一罪名直接使用了儿童的概念。
所以尽管都是儿童,但是不同的罪名里,?14岁标准的源又各不相同。
而且,儿童不满14岁,虽然已经是刑法释义,但是一直没有在刑法法文直接体现。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是个艰难的选择
1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什么?
我觉得有必要先说这部分。
如果问为什么要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般学过法学的人就会解释说,因为只有一个人能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个标准答案,但是它无法让不懂法学的人满意,它没有解答为什么控制不住我济己,就不能惩罚?
而且,一般人看到这个答案,还会有更多的疑问那刑法就不管了吗?如果这都不管,那还要刑法干嘛?
刑法第2条写的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了吗?
如果犯罪行为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主体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变化,那刑法要怎么用刑罚同未满14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呢?
要明白,刑罚绝不是为了把一个犯罪的人推向对立面,而是要通过惩罚和教育,使这个人认识到该行为是错的,不敢不愿再站到对立面去。如果最终无法使他变好,那就从生命层面消除这个无法变好的人的存在,即死刑。
刑法不仅要惩罚一个人知道错的还做,而且要让这个人在关起的过程变好,哪怕将不继续关,也不会再危害社会。
所以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让一个犯罪的人能够被刑罚变好。
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意思就是,未满14岁的人认知水有限,他不知道这是错的,也没法用刑罚教他学好。但是不代表刑法就要放弃教他学好。
刑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仍然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的干预,使实施或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够学好。
现在一说到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舆论呼声都是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扩大惩罚范围,甚至要求适用死刑。但未成年人尚未形成固定明确的三观,仍然有很强的可塑性,这种特点也决定了对犯错的未成年人,光靠单一的刑罚惩罚,效果并不好,甚至没有效果,不足以使他学好,而是要根据具体的认知水和具体的所犯错误,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用于划分以什么手段教这个朋友学好。在实际设置时,就需要考虑的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一个人的社会常识分辨是非能力控制意志的能力,以及根据这一普遍水,以怎样的方式矫正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更加合适。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法律认为从现在开始,要用刑罚手段矫正这个未成年人的错误,使之回归正途不再犯罪X岁后,一个人应当具备对某些西的是非对错辩别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如果没有,就用刑罚让你具备。
而在X岁之前,立法者认为无论怎样的刑罚也没法让这个人具备辩别和控制能力,只能以刑罚之外的其他手段教,而这个其他手段的承担者就是家庭学校和社会。
法律不仅给家庭学校设置了教的义,也给社会设置了最终的手段收容教养,以少管所工读学校等专门场所代替刑罚,承担这个惩罚与教育的职责。
当然,这样的立法意图几十年并没得到很好地执行,没起到什么太大效果。但正因如此,我们应该纠正与改进哪些方式能教好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而不是去证明刑罚能教好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顺便一提,我记得很久以前还有人提出,不应使用刑事责任年龄这个叫法,因为收容教养同样是刑法规定的处理手段,仍然是一种刑事责任,这样叫会让人生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毫无后果的刻板印象也就是现在人们无法接受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这个结果。
但是后学术界把刑罚之外的强制手段称为保安处分后,就没人再提这回事了。
2为什么刑法把这个标准确定为14岁?
我们从50年代开始制定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也变过多次。当时域外法和古代法的参考,10岁到15岁都有,立法者也很犹豫。而且立法的价值取向,也一直在惩罚与矫正?徘徊。
1950年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制定刑法大纲草案的时候,以14岁为界。不满14岁不处罚;1418从轻。
1951年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批复则提出以12岁为界限12岁不处罚;12以上,不满14岁一般情节轻微的罪不处罚,重大犯罪酌情处罚;1418一律处罚,但从轻。
到1954年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又变成了以12岁15岁18岁为界指12岁为限制刑事责任,15岁为完全刑事责任,但18岁以下都从轻。下同,不再详细表述。但是到此为止,都仍然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管教。
1954年的劳动改造条例则开始规定少管所管教1318的少年犯。
到1957年的第22稿刑法草案,开始采用131518岁的界限。
但是1963年的33稿刑法草案里,认为15岁还是太苛刻,全面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尽量克制。考虑到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提升到16岁会更合适。然后,既然15岁提到16岁,那原的13岁也相应提到14岁,保持原考虑的相隔两岁的差距。
到1979年的第37稿草案,就维持了33稿的设置,没再发生变化。
这个14岁的标准,最终就这么确立了。
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因为当初14岁的设置比较草率,也曾一度在修改意见降低到13岁,理由与今天差不多,也是犯罪低龄化身心发育更成熟,外刑法规定了13岁甚至12岁承担刑事责任等。
但是最后又改回了14岁,理由是14岁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比例极少,青少年身心发育成熟的现象在发达地区,但更应该考虑发展落后的广大农村与城市,降低责任年龄违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且北京规则也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实简单说,就是最终还是优先考虑了矫正的价值目标。
尽管反对的声音一直都在,在1997刑法还是坚持了原的14岁的标准。
总的说,这个14岁的标准一直是有争议的,尤其在它是13岁还是14岁的选择时,理由也没有太大的说服力。
如果仅仅是惩罚明知故犯,那13岁也未尝不可,甚至可以降低到12岁;但如果要追求矫正,那保持在14岁也许会更加合适。
四幼女的14岁则非常坚定
相比于刑事责任年龄一直在1214岁之间的争议,将幼女的年龄标准设置为14岁,倒是一直都非常明确。
尽管从50年代开始,司法实一直都强调要以实际的生理发育心理成熟程度判断幼女,不能简单以是否达到14岁为标准。这一实观点在1955年最高人民法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1957年最高人民法1955年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1957年最高人民法关于同未满14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都有所体现。
但是,实仍然更多地使用14岁这个标准,有几个原因一是大量的现实案件里面,往往被认定为幼女的多是不满14岁;二是一些地方法已经自己形成了以14岁为标准的做法;三是最高法在1954年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使用了两个典型例子,表述也都是14岁幼女,虽然随后最高法在1955年通知强调不应该用14岁作为年龄标准,但基层也仍然会将这一年龄作为评判是否幼女的重要因素。
而实的这一做法,体现在立法上就是,上面所提及的各个刑法草案,从1950年开始,就始终坚定如一地将幼女的年龄标准确定为14岁。
尽管在立法过程,也有意见提出考虑到女性一般在13岁就能够初潮,而且古代一般女性十三四岁就能结婚生子了,可以把幼女标准降低到13岁。
但是反对的意见都比较一致对幼女的评判,不仅要考虑到生理的发育,更要考虑心智的成熟。女性在13岁时,生理成熟的可能比较多,但心智并不够成熟,对于性的认识与它的后果没有足够的准备,也缺少在性行为保护自己的能力。而且女性在性行为天然处于弱势,容易受到伤害,还会有怀孕等意外风险。?
所以对幼女的年龄标准,一直都是14岁,这是个比较确定而无太大争议的结论。
综上,尽管都是14岁,但是在刑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在不同的条文里,这个14岁的生过程并不完全一致。